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

自有品牌這樣做就對了(二)

自有品牌的利基
自有品牌是零售通路商,以其自身的銷售能力為後盾,透過合約來向製造商大量進貨,或與製造商合作開發商品,並冠上通路商自有的商標或品牌。這類商品通常僅在該零售商、或授權的通路銷售。已開發的自有品牌商品,林林總總,品類繁多,包括:冷凍/冷藏食品;嬰兒食品;塑膠/紙類包裝用品;甜點/餅乾;衣物;寵物食品;家電製品;尿布/婦女衛生保健品;藥妝品;酒精類或非酒精類飲料等。因省下所費不貲的行銷稅(marketing tax),自有品牌零售商享有如下的好處:
− 更大的定價自主權和彈性空間
− 能夠確實掌握商品的品質和特性
− 賺取更多的利潤(或定出更低的售價)
− 增加與品牌製造商議價的空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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