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12月13日台灣媒體報導某大知名連鎖通路商,因自有品牌(private label 或store brand)「FP浴廁清潔劑」的品質瑕疵,導致顧客使用後浴缸、瓷磚釉面受損褪色,被消費者投訴到政府主管部門,請求損害賠償。該清潔劑事後被查出是由中部某地下工廠代工生產的。因「商品標示法」規範的不夠完備,與零售商對自有品牌的建立仍在摸索與學習階段(try and error stage),賣場內自有品牌產品潛藏著許多的問題。這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,通路商若是一味卸責,逃避面對問題,不圖謀改進,學習自有品牌的經營之道,未來類似的投訴、索賠可能一再發生。
白熱化的競爭
群雄四起,百家爭鳴,因零售據點過於密集,加上商品差異性低,同質性過高,品牌商品(nation-branded products)的價格競爭壓力與低利潤,使單店同比(與同期相比的簡稱,是評估零售競爭力的重要指標)的營收與獲利雙雙衰退;在此嚴峻的挑戰下,如何確保基業長存與永續發展,成為新世紀企業經理人的共同使命。自有品牌商品的開發儼然成為零售業者推升獲利,區隔同業競爭的利器。省掉高昂的行銷費用,自有品牌的毛利往往較品牌商品來得豐厚;自大型量販店、連鎖超市到便利商店與百貨業者,莫不爭相推出自有品牌,拉高其銷售比重,藉以挹注營收與獲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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